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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要担全责,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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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要担全责,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发生交通事故,有如下情形的,当事人要占全部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是故意的破坏以及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个时候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办法认定,那么是要对事故负全责的。如果其中一方发生事故后有条件能够报案,但是却没有报案告知交警,此时也会认定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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