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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戒指是具有专属性的,由当事人自己使用,所以结婚戒指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戒属于一方对另一方地赠与行为,赠予之后仅仅为一方个人使用,应该认定为使用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属于个人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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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戒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婚戒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说戒指是在婚前购买,应当视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一种赠与,也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钻戒如果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戒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戒属于一方对另一方地赠与行为,赠予之后仅仅为一方个人使用,应该认定为使用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属于个人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以及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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