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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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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却把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脑后而不顾。有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行,有的根本没有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最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酿成挤压、踩踏等死伤多人的恶性伤亡事故。基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往往伤亡人数众多,危害性极大,《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万分必要的,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起到遏止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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