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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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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十三十五条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立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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