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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法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与()结合

2022-10-28
1997年5月9日XX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其后经过13年的实践,于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新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即将原“改进工作”的表述修改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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