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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一)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二)由社...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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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法院通知你在哪里矫正?不一定是回老家第二,请记住你自己的身份——罪犯!不要对法律讨价还价!第三,醉驾缓刑最多就是六个月,六个月都无法克服“困难”,服从规定?!第四,社区矫正人员要每月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定期电话或者当面汇报近期情况!而且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工作生活,不得擅自外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这个申请书应是社区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居住地变更申请书,不是“司法所居住地变更申请书”。它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种格式化申请书,在当地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办公室有格式化的样本,可以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或执行机构提出请求,索取格式化的样本。《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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