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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对下岗职工无特殊的规定你的问题只能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工资待遇问题可按照当地的退休相关规定进行参照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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