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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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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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