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是哪些

2022-08-09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四种衔接模式:一是复议前置,二是复议终局,三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选择后复议终局,四是复议与诉讼方式并列选其一。在这四种方式中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最终裁决效力。烦琐的选择模式让相对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第四种模式占的比重较大,即相对于人一方面可选择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不走行政复议程序,径直提起行政诉讼,获取司法判决。这种权利行使方式赋予了行政相对人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比较短,通常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5天须提起行政诉讼,一旦错过将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 另外设置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很多是部门立法、谋求条块利益所致。与当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氛围相悖,妨碍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方式选择。法律规定部分事项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然后才能起诉。如税收征管法中的复议前置制度。这样产生行政争议纠纷时,行政相对人通常没有选择空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限制了当事人自由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导致纳税人与行政机关间的失衡和不对等。笔者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纠纷,应赋予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权利,避免实行“前置主义”原则损害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