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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是初犯、犯罪情况较轻、自首坦白等情况时,法院往往会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缓期X年执行,也就是缓刑。那么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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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就是判处刑罚以后,暂不执行。也可以说暂不收监。 但缓刑都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认罪伏法,好好改造,考验期过后,原判刑罚一般就不再执行。
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期内不得触犯法律,否则,会被执行。
一般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参观。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在监狱内进行刑罚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被交付执行刑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被判处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送监狱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拘留中心执行。被判处拘留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理办公室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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