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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该标准应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包括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产的失控和行为人对财产...
因为盗窃罪的本质是在于使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丧失对所有物或者占有物的支配权,而不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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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既遂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其中包含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两个元素。对盗窃罪既遂标准的把握,不仅有助于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同时,还影响到对介入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既遂后介入,不能构成共犯。
因为盗窃罪的本质是在于使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丧失对所有物或者占有物的支配权,而不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采用“失控说”更具有合理性。例如:某甲入室盗窃,偷窃一数额较大的财物,他隔着墙头扔出去后,正好被一个过路之人拾走,在本案中对某甲就应定为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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