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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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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中国XX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中国XX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因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致使某些信息无法披露的,应当向中国XX申请豁免。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XX可以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四)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或借与他人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五)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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