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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2022-09-09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四)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或借与他人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五)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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