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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关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后,则受仲裁时效限制,即时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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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关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后,则受仲裁时效限制,即时效为一年。 【相关延伸】 问: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追索加班费时效如下《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前两年内的加班事实付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离职两年前的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考勤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要求劳动者对两年前的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导致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几乎无法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仅能追索到离职之日前两年内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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