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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雇用,是指以货币、物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简言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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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个罪的构成要件,主体现役军人,客体都是军人的义务。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只是客观因为行为的不同导致不同。投降罪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军人叛逃罪指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指战时临阵脱逃的、逃离部队罪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这些在刑法分论第10章都有。
关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管辖,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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