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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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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百分之十的罚款。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金不明确的,以当年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处罚。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人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或者租用公房凭证(原件); (四)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当事人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登记需要租赁双方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核监证后,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审,签署二审意见;缴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
租赁合同登记需要租赁双方持身份证明、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租赁工作人员审核监证后,签署初审意见;进行二审,签署二审意见;缴纳规定税费,发放《房屋租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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