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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对不纠正又不答复的,工...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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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将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住房保障、义务、妇幼保健、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行为,依法查处以职业介绍或者以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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