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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权益。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一)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三)无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的;(四)无法定事由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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