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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简要归纳如下: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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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简要归纳如下: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 3、已经执行的无效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2018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但该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 2.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来源。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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