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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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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属于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加装修,折扣属于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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