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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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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期限应当自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个月。重大案件或者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因此,一般来说,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半个月。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可以又是1个月﹢半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一般在1个月﹢半个月内作出决定。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达到6个月﹢半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改变管辖的,还要加上原检察院审查起诉的1个月﹢半个月。三、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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