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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各案件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2022-03-07
一、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因此,一般来说,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半个月。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可以又是1个月﹢半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一般在1个月﹢半个月内作出决定。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的期限可以达到6个月﹢半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改变管辖的,还要加上原检察院审查起诉的1个月﹢半个月。三、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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