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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
备案的范围:(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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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是必须要由国家所规定的机关来进行处理,不仅要有管理的职能而且在处罚时也只能在自己的职权之内进行实施此行为,对于行政处罚一般轻者就公给予警告或者是罚款,而对于比较严重的就会直接给予行政拘留,所以,对于不同的处罚所执行的机关就会不一样。 二、行政处罚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解决,行政诉讼原则上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或者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比如行政处罚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对处罚幅度进行调解,法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
备案材料报送的内容:(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没收违禁产品和物品、违法所得、处罚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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