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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工人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相关赔偿问题怎样?

2024-08-23
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裁员,如果是正式职工,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员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补偿。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用工单位真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则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对于降低用工成本已经意义不大。除了工资成本外,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在将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时,无须直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如用工单位因缩减用工成本的原因,将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后者在无法为被退回的员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时,仍然需要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目前的商业惯例,劳务派遣单位自身不可能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员工安置成本,而必须将员工安置成本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移至用工单位。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移,则在实践中,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谈判是很难成功的,除非劳务派遣单位做好亏本经营的准备,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顺利将被退回的员工再次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50条、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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