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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非授权者使用,当事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吗?

2024-12-17
如果在驾驶证被盗用的情况下,驾驶者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该驾驶证是被他人盗用,并且及时采取了挂失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者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非法制作、篡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样,如果存在盗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应视为上述相同情况处理。 对于此类违规行为,执法机关有权扣留该车辆,并给予实施盗用人15日以下拘留和罚款,或者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驾驶证被盗用,驾驶者可以在驾驶证被扣分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当地辖区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交管局将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仔细核实与查证,以确认并非由驾驶者本人持有驾驶证而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认定确属非本人过错,将依相关规定消除扣分之记录,同时免除相应的责任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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