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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
1、《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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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 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以下形式: 第一,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过仲裁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采用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制度,仲裁条款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二二,选择被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或技术品种有争议,标的物应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送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检验或鉴定。这种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的,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然,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条款达成的协议的效力是独立的,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显失公平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并详细说明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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