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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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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你交友不慎遇上了“及其不要脸的女人”。你们同居她拉走同居的生活用品(她肯定说是她的),警察可能不会立案的。3、你们同居期间的购买的物品属于共同消费的或者赠与的,请求返还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4、有转账银行记录的款项,你可以按照借款起诉要求归还(千万不能说是同情给的),有证据证明是她刷你的支付宝的也可以起诉但是应该是大笔支出(几百元的累积她会说是共同消费,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5、起诉还要必须能够找到她,知道她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
孙女订婚,奶奶接收男方按婚约支付的彩礼,双方分手,接收彩礼的奶奶被男方诉至法院。4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孙女与奶奶共同返还彩礼12000元。 金某与冯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20日订婚,2006年2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期间,原告金某付给冯某1200元见面礼,按婚约规定,“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则由冯某的奶奶被告章某接收。 庭审中,章某辩称,所收彩礼交给了冯某,冯某辩称见面礼及“三金”折款属赠与,不在返还之列。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因金某与冯某“婚后”聚少离多,且自2007年春节后分居至今,为此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和“三金”是双方及亲属在订婚时约定的,不系原告主动给付的,不具有赠与性质。被告章某收受原告“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冯某置办嫁妆及做酒花费4700元应在返还礼金中予以扣除。鉴于金某与冯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所收彩礼应酌情适当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婚前男方分手,可以主张回彩礼。 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彩礼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未结婚的,应当退还彩礼。 在返还彩礼时,应考虑三个方面: 一、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二、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原因; 三、彩礼的实际用途。 尽管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彩礼将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金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金额、过错金额等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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