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97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罪”,但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
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97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罪”,但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97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罪”,但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该变为“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行贿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所你上述所说情况,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二、是否涉及相关犯罪?日方明为避税,实为逃税(目前不好判断是中国的税还是日本的税)或其企业人员涉嫌亦未可知。如果对方涉案,不认是在中国,还是日本,你们都有可能惹上麻烦。三、是否可行?有法律方面的隐患,建议最好不要做。守法经营才是本份。如果非要做这单生意,建议向聘请熟悉中日两国法律和公司经营的法律顾问,做好咨询,以降低风险。
1、对一般,处五年以下或;2、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本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主要根据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