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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97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罪”,但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员工财产,金额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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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97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罪”,但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该变为“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行贿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所你上述所说情况,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二、是否涉及相关犯罪?日方明为避税,实为逃税(目前不好判断是中国的税还是日本的税)或其企业人员涉嫌亦未可知。如果对方涉案,不认是在中国,还是日本,你们都有可能惹上麻烦。三、是否可行?有法律方面的隐患,建议最好不要做。守法经营才是本份。如果非要做这单生意,建议向聘请熟悉中日两国法律和公司经营的法律顾问,做好咨询,以降低风险。
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企业人员贿赂违法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1、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000-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中,数额较大为基本罪状,数额巨大为加重罪状。“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法律在数额规定上也能体现重吏轻民的原则。以受贿罪为比较:以2000元作为起点,这是以80年代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这一数额显然过于低,以此标准定罪量刑显然过于苛刻。所以,有关《决定》对此做了修改:“个人受贿数额在10000-50000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有所放宽,但是无论数额,还是量刑幅度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还是相去甚远。
1、自然人犯该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本条第3款对该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12-14] 量刑标准 1、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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