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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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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枉法判决罪是指司法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但仍决定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忘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它的构成要件如下。他侵犯的第一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的具体方法有很多,有的是故意伪造和收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他人购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和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和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必须发生枉法裁判。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实际上,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忘记法律判决。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事实和法律,但仍然决定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因过失而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定满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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