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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
减刑是指对符合条件、悔改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执行一定刑罚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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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减刑以后还是有一定的刑期,在这段刑期里,一般是没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还是有一些义务必须要承担的。在假释期间,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接受群众的监督等。假释的人员在这期间是有一定的活动空间的,这个空间一般是在公安机关所能及时监查被假释人员的范围。同时对公安机关必须随叫随到,接受监查。
减刑:一般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而是依条件提前释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次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法解释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应当综合调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决和有效判决中财产判决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监督,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欺诈犯罪、组织(领导、参与、庇护、纵容)黑社会组织犯罪,不积极返还赃物、协助追回赃物、赔偿损失,或者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意图减刑、假释,不确定其真正悔改。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上诉权应当依法保护,不得分析其正当上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二)检举、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核实属实;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生产科研技术创新,成绩突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 (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巨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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