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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一、查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路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路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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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户目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单位所指定户目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单位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
共有五种,具体如下: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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