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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权处分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有无权处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追认的,合同生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
一、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1)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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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也没有支付价款,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完成后,权利人进行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该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取得该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处分人是有权处分该财产。 综上,无权处分行为是否被追认影响着买受人是否能取得处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建议相关人员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应重点审查处分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处分权,避免给受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构成表见代理的,属于有效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也可以对权利人和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1)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也没有支付价款,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完成后,权利人进行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该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取得该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处分人是有权处分该财产。 综上,无权处分行为是否被追认影响着买受人是否能取得处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建议相关人员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应重点审查处分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处分权,避免给受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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