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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受害方是否需要出庭应如何看待?

2024-11-14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要求出席法庭听证。若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未能到场,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将视其自动弃权承担第二被告(控诉方辅助者)的角色;倘若被害人还担任了案件的关键证人角色,却未现身法庭,无疑将会对公正审判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被害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程序,与被告人直接面对面展开辩论,并有助于法官更为全面地审视案件,从而更准确地揭示案件真相,进而做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完起诉书之后,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有机会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进行陈述,而公诉人亦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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