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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属于当事人需要出庭,如果不属于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因为我国讼参与人只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刑事案件被害人一般情况下要出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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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应当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而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比如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刑事案件被害人一般情况下要出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未将其明确界定为当事人,而是必须作为当事人出庭。然而,受害者的身份仍然是双重的。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也是证人。但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原因,司法实践中的受害者大多在诉讼中扮演证人的角色,加上其他因素的约束,受害者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害人出庭是有深远意义的。首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当庭与被告人对质,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加客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使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找出法律关系,正确定罪量刑,做出合理判决。其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使其尽快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降低或杜绝诉讼和上访的比例,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权益。第三,受害者出庭参加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的漏洞,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完善,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以可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最后,受害者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使剧场化的法院成为人们亲近司法、进入司法的普法课堂。活生生的案例会教会他们努力提高法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还能激发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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