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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下传唤证带手铐犯法吗

2024-10-04
在司法程序中的传唤过程中,配戴手铐具备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侦查机关对于并不需要采取逮捕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等人进行传唤时,原则上应避免使用手铐,然而这并未涉及到完全禁止配戴手铐之规定。所谓传唤,即是由公共安全机构如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通过传票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涉事主体至案发地接受讯问的权利和义务。针对那些不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可以被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村庄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其居住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在此过程之中,必须向他们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而至于在案件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倘若已经出示了工作证件,那么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需要在相关的讯问笔录上做出明确记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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