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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不得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一、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国家政府所有,我市在配租入住时,政府已统一对房屋进行了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且具备了基本入住条件的需求。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6款规定,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廉租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确实需要添加生活设施的,必须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核准后方可添加生活设施。但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承租人可以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装修出租屋。根据这项法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增加租赁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房屋的,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是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廉租房在分配前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具备了基本的入住条件。廉租房分配给廉租房后,原则上不得再装修。廉租房确实需要根据生活需要进行装修的,必须经廉租房产权单位同意。退出廉租房时,个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廉租房对象不得损坏个人装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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