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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花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离婚案件是根据当事人两方的感情可否破碎而裁判的,胜诉方不愿意定无犯错,败诉方不愿意定负主要职责,...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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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情形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 (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分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彭某在一审法院重审时撤回起诉,一审法院理应在审查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时,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的分担进行明确。虽然,此类案件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的胜负或当事人责任的大小进行裁决,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是由启动司法程序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承担诉讼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在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时的约定。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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