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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诉讼的,一般不可以注销。公司要经依法清算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所以在公司进行诉讼时,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公司的清算...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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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注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注销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的,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者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务清理完成证明或者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收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收集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注销登记。
公司有诉讼的,一般不可以注销。公司要经依法清算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所以在公司进行诉讼时,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公司的清算组也不能准确的确定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暂时不能进行注销。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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