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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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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债务的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在此,仅总结归纳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该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抚养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认定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清偿:(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下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须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论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多是少,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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