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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合法性探讨

2024-11-0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则其劳动关系和权益保护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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