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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
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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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护照和身份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务(县级以上)等出具 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本人和未婚夫(妻)的合影照片; 2、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材料; 本人国籍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或能够证明其身证的证明;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须持有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 件,或外事部门签发的证件; (3)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状况证明,或是由该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经该国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3、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可证明其身份和国籍的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 (一)中国公民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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