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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股权质押是需要对质押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将质押合同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
1、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其生效条件为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未通过工商管理机关等办理质押登记的并未生效。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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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 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要双方(出质人与质权人)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权未获得清偿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票。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折价买给质权人。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给质权人,此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
股权质押要进行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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