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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可以按照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丢失、丢失前的最终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或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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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转让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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