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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先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的作用: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指定赡养人监护人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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