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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不需要开庭。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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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不需要指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死亡的、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未成年案件,监护人应当出庭参与听审。 2、不是未成年的案件,近亲属在作为辩护人时,应当出庭。 3、公开审理的案件,近亲属没有作为辩护人的,不能参与诉讼,但可以参加旁听。 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刑事部分,不管是不是近亲属(辩护人,监护人除外),都不能参与诉讼,也不能旁听。 5、民事部分,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应当参与诉讼,没有作为代理人的,可以参与旁听。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办理唯一监护人制度相关证明的资料,唯一的监护人就证明该被监护人只有一个监护人,无论是法定监护人还是指定监护人,除了该监护人有监护权之外,其他人都没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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