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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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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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