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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017年做鉴定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鉴定依据。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原来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申请伤残评定。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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