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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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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需具备的法定条件为: 1、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持股九十天以上。
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 1、公司停止公司所有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限于清算范围,公司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织应当取代公司组织实施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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