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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
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3、公司僵局的继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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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3、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解散的条件只有四个: (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股东常常以超出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要求判决解散公司,这些请求往往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公司解散的原因如下: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3)被吊销营业。 3.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规定的解散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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